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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董文语系列杀人案(第3页)

在流浪期间,董文语曾到过北京、河北、温州、广州等地,还在一座寺庙当了一年多的和尚。然而,这些经历并没有让他找到心灵的寄托,反而加深了他对社会的不满和怨恨。

董文语在自述中说:"除了奶奶,从没有人真正关心我。好像我不属于这个社会,从来没有人过问过我的感受。""人绝望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自杀,要么杀人,我实在不甘心就这样死去,我选择了去杀人。"这些话语,揭示了他内心深处的绝望和仇恨。

5。3犯罪记录:暴力的开端

1998年,董文语因在录像厅与人吵架,用水果刀捅伤对方后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这是他第一次入狱。

1999年释放后不久,董文语又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零六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他表现较差,多次违规。

2002年3月9日,董文语刑满释放。此时的他,已经不再是那个单纯的流浪少年,而是一个充满仇恨、对社会充满敌意的危险分子。

出狱后,董文语继续在浙江金华、义乌、东阳、杭州等地流窜作案,靠偷东西为生。他在自述中说:"因为我憎恨这个社会。""我对社会不满,所以我要报复社会。"这些话语,清晰地表明了他的犯罪动机。

六、案件剖析:恶魔的犯罪心理

6。1犯罪动机:仇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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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董文语所犯罪行,他对被害人从未手软过,他用掐脖子、快刀割颈等方式致人当场死亡。杀人后,为了寻求刺激,他还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肆意猥亵、侮辱。被害人当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5岁,最大也才26岁。

董文语的犯罪动机,主要源于他对社会的仇恨。他在笔记本中写道:"我恨社会、社会也恨我","走在繁华的大街上……"等话语,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和仇恨。

在审讯中,当问及犯罪的动机时,他说:"因为我憎恨这个社会。""除了奶奶,从没有人真正关心我。好像我不属于这个社会,从来没有人过问过我的感受。""人绝望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自杀,要么杀人,我实在不甘心就这样死去,我选择了去杀人。"这些供述,清晰地表明了他的犯罪动机。

6。2犯罪心理:变态人格

犯罪心理学家对董文语的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认为他具有明显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和性心理变态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马皑评价道:"像董文语、河南杨新海、内蒙古集宁孙鑫等杀人强奸犯,他们都有共同的心理特征,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变态。这种变态心理源于恋爱、婚姻的挫折,不被异性看重,对异性有自卑感,没有渠道与能力与异性发生性行为,于是用奸尸来实现一种代偿性满足。"这种心理分析,揭示了董文语犯罪的心理根源。

江西刑警评价说:"董文语个子矮小,只有158厘米,他没有完成强奸行为的能力,所以才先杀后奸。"这种身体上的缺陷,加剧了他的自卑感和对社会的仇恨,导致他通过极端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

6。3犯罪模式:盗窃杀人

董文语的犯罪模式主要是盗窃杀人。他通常选择凌晨1-3点,趁事主熟睡之际,爬窗入室,先在事主的衣裤、箱柜中翻找财物,如未惊动事主,盗窃后即离开现场;如盗窃中惊动了事主,即用掐脖或持刀将事主杀死并切颈后,在现场继续翻找财物。

这种犯罪模式表明,董文语的主要犯罪动机是盗窃,但他在被发现后,会毫不犹豫地杀人灭口,显示出他极端的残忍和冷酷。

此外,董文语在作案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和侮辱尸体犯罪行为。他对女性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侮辱,如在阴道内插入异物、烧阴毛等,这些行为表明他具有严重的性心理障碍。

七、正义审判:法律严惩恶魔

7。1开庭审理:铁证如山

2007年4月2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因案涉个人隐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董文语对犯罪事实虽然供认不讳,但他表现出来的超级冷漠令出庭的检察官感到意外。"他甚至对自己的恶行沾沾自喜,根本没有一丝悔改之心。"金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克勤说。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明了董文语的犯罪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董文语的罪行。

7。2一审判决:罪有应得

2007年6月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扼颈、刀割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用极其残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有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也有亲人对其关心,但其不遵纪守法,曾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二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等犯罪,实属罪大恶极,犯罪根源在其自身。被告人董文语的犯罪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7。3死刑执行:恶魔伏法

宣判后,董文语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董文语在2006年3月至5月间,流窜于福建福鼎、浙江金华、江西上饶等地,先后作案5起,致6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强奸妇女多人。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严惩。

2007年11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董文语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这个曾在江西、浙江、福建三省流窜作案,残忍杀害6人的恶魔,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为他的滔天罪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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