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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第2页)

3。

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具体步骤。(1)各乡召集农民大会,报告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2)乡代表会议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中农、雇农的土地、人口;(3)代表会议定期计算分地标准;(4)根据分地标准与各家人口,去实际分割土地;(5)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注意审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是否雇农、贫农、中农得到实际的利益。“分配土地时,不必更动农民住处。但是富农占有的好的土地,应该没收分配给贫农、雇农,强迫富农换庄。土地分配完结后应将界址分插标记,并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登记证,以便管业。登记证不取丝毫手续费。”“分配的范围,以半乡或一乡为范围(半乡管半乡或一乡管一乡),地主之土地,在那乡归那乡人分。贫农、中农不问他人在何乡,他的土地不能没收或强迫交换。”

4。

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约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于大谷一挑之地(论挑均以百碗的斗为标准)”。分地的每一份或一股的标准,是由计算人口和土地得来的。人口计算方面:(1)少地无地的贫农、中农人口有多少;(2)被没收土地的富农人口有多少;(3)计算人口时,注意有劳动力者若干,无劳动力者若干。土地计算方面:(1)被没收的田地有多少,包括贫农、中农从地主那里佃来的土地,仍作为被没收的土地;(2)贫农、中农的私产若干。最后以土地数目除以人口数目,即得出每人可分得的土地。

5。

废除契约与债务,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不准秘密还租。”“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或分给工农群众之机关使用。牲畜、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按户分配或设犁牛站公管公用。”

6。

严肃土地分配的纪律。在分配土地中,“如果贫农、中农对于自己私产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者,应该处罚,不分土地给他。”“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保留地主的土地或保留富农的好土地,或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处罚。”“凡贫农、中农之土地抵当与贫农、中农者,或由原主无条件收回,当主另分田地,或原主另分田地,由乡代表会议处理。”“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的庄稼(是贫农、中农种的),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的人出价赔补。”

(三)《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夏曦主持。夏曦在讲话中阐明了开展苏维埃革命,建立工人、农民的苏维埃政府及其军队的重要意义,其中提出“实行土地革命,要把地主豪绅的土地拿来彻底由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重要任务。参会的130多名代表就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大会形成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的决议案,并选举田兴才、王顺帮为土地部长。《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与《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区条例》)相比较,虽然两者有一些条款大致相同,但反映的土地革命情况却有较大的区别。《区条例》制定在前,是红军刚进入黔东时制定的,属粗线条的土地革命试点方案,且适用范围仅是沿河县的一个区。《特区条例》则是在黔东革命根据地进入成熟时期,在经过一些试点基础上由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件,内容比较详实,从22条增加到26条,符合黔东地区的实际,因而成为指导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开展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1。

关于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的依据。《特区条例》首先指出:“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并且要交工农群众公议执行。”说明了本法令的合法来源,并强调土地政策必须代表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反映工农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本条例是依据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结合黔东实际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2。

关于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特区条例》指出:“本已有土地(即有方)本已不办或是专请长年办,或是租给别人办,这种人叫地主。”“本已有土地(有的是租来的),本已有土地,还要请一个或两个长年,这种人叫富农。本已有土地,本已办一半,租给人家办一半,这种人也是富农。”“专靠种田不够生活,还要做散工苦力赚钱生活的人,叫做贫农”。这些划分阶级的标准,是根据“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抑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和反动富农”的土地革命政策提出来的,符合黔东这个农业经济地区实际,有利于战争年代对农村各阶层的分析,按照这个标准来没收和分配土地,也符合广大工农群众的实际利益。

3。

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与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者的土地亦没收。“寺庙的常熟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酌留公田作苏维埃办事之用。还规定:“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实施没收土地的政策,反映了革命战争的特点,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需要。

4。

关于没收土地的分配原则。吸收《区条例》的办法,重申: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敌军兵士亦须分给以土地,并且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特区条例》特别规定:红军战士“无论本地人或外籍人,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在没收和分配土地中,不更动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配土地给他。”这些分配土地的原则,保证了广大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的。在分配土地中须“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这就避免了在分配土地中草率从事和用行政命令指手为界的简单行为。根据地始终依靠广大民众共同搞好土地革命。

5。

关于分配土地的标准。《特区条例》在贫农、中农平均分配土地上与《区条例》的规定一致。从“红三军是创造巩固发展黔东苏区的柱石”的重要作用考虑,条例强调在分配土地中,除了要分给红军战士以好的土地外,“每乡给红三军(黔东苏区以外的地方的人)战士,分给十个人的土地。”“每乡须酌留红军公田十挑至二十挑,为将来外籍人参加红军时分配之用。”这种按人口和劳动力混合分配土地的规定,既考虑到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又考虑到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量,还考虑到充分利用土地、发展农业经济等问题,突出了革命与生产两个重点,使打仗与建设统一起来。

6。

关于土地面积的计算。《特区条例》与《区条例》基本相同,但补充了一条,“那些自己有土地,够吃够用的中农,他的人口与土地就不列入分配的数目之内。”这种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根据土地的数量和产量进行综合折算,然后按人口和劳动力进行合理分配,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土地计算方法,在特区政权刚开创不久,能如此周密合理地对土地分配方式进行设计,可见特区政府对土地革命这个关系根据地生存的大事非常重视。

7。

关于土地分配单位。《特区条例》肯定了《区条例》的实践经验,确定以一乡而不是以半乡为单位分配,即“以乡为范围(一乡管一乡)”,确定分配土地的领域,避免了在土地分配中因地域和土地所有权不一致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同时也界定了各乡苏维埃的责任范围,使其在管辖范围内统筹土地革命工作,制定土地分配细则,掌握土地革命的主动权。

8。

关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步骤。《特区条例》与《区条例》作了大致相同规定,强调每乡必须“分村”召集农民大会报告分配土地的条例。并作了重要规定:乡代表会议首先要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的土地、人口,“并动员雇农小组、贫农团、党与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农妇代表会积极参加,成为群众的查田运动。”“在调查地主、富农土地以后,为了土地能够平均分配,再将贫农、中农的土地和人口登记”,然后计算分地标准,实际分配土地,分村召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可见,《特区条例》所规定的分配土地步骤,条理清楚,可操作性强,在具体执行中建立群众的监督机制,维护了贫苦农民的根本利益,使根据地的土地革命有序进行。

9。

关于土地革命的纪律。《特区条例》重申了《区条例》的严格规定,指出没收与分配土地是一场阶级斗争,“在没收与分配的当中,地主、富农必然隐瞒土地,企图避免没收。乡苏维埃应依靠雇农工会与贫农团的力量,坚决地同地主、富农作斗争。因此,必须保证雇农工会与贫农团一切组织行动的自由。因为这些组织是苏维埃土地革命的基本柱石。”苏维埃除动员雇农工会、贫农团查田外,“必须以村(寨)为单位,经常召集群众大会,去发动群众的查田分田运动。”“必须同自己组织内袒护地主、富农的倾向作斗争。甚至有地主、富农暗藏在苏维埃里,必须无情的洗刷出去。”“如果地主、富农抢夺已经没收之土地之收获品,或地主、富农向贫农、中农索租索债,苏维埃应以最严重的法律制裁之。”这些铁的纪律,有力地制止了部分地主、富农妄图隐瞒土地的阴谋,同时儆诫苏维埃执行分配土地的工作人员,要大公无私地开展工作,否则将受到纪律的处罚,从而为土地革命工作顺利健康进行提供了保障。

(四)《农村工人保护条例》

农村工人即农工,具有一定生产技能,在农村为雇农从事简单的农机具制造,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等工作。他们往往受雇于人,以出卖劳动来换取工钱维持生计。保护农工的合法利益,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村工人保护条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雇工方法、待遇等内容,在土地的问题上,《条例》第七章“雇工与土地”中规定:革命前的雇工均须分给以好的土地,并分给以耕牛、耕具。雇工没有房子住的,须分给以好的房子。因为革命以后,地主豪绅逃走,雇工失业的,苏维埃政府除分给土地外,并须设法救济他的粮食。在革命期间,不许地主、富农无故辞退雇工,如果辞退雇工,须支付包括3个月工资、伙食之辞退金。

(五)《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

工农红军是与反动武装势力作坚决斗争的革命武装力量,是创造巩固发展苏维埃的坚强柱石。对于红军及其家属,在精神上予以慰藉、物质上给予特别帮助,是巩固红军作战决心及勇气的重要措施。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特颁布《优待红军及其家属条例》,作为进行这一工作的基础,并且要求与不遵守优待红军法令者作斗争。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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